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聲字,108年度,12號
SCDV,108,竹簡聲,12,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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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龍飛 
相 對 人 林巧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竹簡調字
第61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事件,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者,係以法官有民事訴 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法官有該條所定以 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為要件,民事訴訟 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 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 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 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 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 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 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 照)。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推事執行職務 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推事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 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其他情形客觀上足 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與該訴訟事件當事人相同之 別一事件推事曾為裁判,不能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最高法院77年台抗字第2號裁定意旨參照)。若僅於訴訟進 行中有所指揮,分配當事人之舉證責任,致當事人之一造不 利,在主觀上疑其不公,當不能遽以偏頗為理由,聲請推事 迴避。(最高法院76年台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參照)。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即 本院108年度竹簡調字第612號),分由本院法官審理。經查 ,此調解庭(按經本院調取本院108年度竹簡調字第612號案 卷,此應係指本院108年度竹小字第605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調 解期日)未於通知單上告知可變更為辯論庭,審判長不同意 將林父告詐欺圖利,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03 1號刑事判決不符,程序有瑕疵,讓聲請人準備不及。對於 房屋租賃廣告的不予採認,有違消費者保護法精神,消費者 保護法第2、51、7條及行政院消保會通過的內政部房屋租賃 契約書範本(105.6.23修正)約定及解釋,並與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031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消字第40號民事判決不符,新證據顯示相對人已認 可網路上的租約廣告有利於消費者,但超住廣告所限制的人



,有違民法第443、444條,並未於到期的下月中前遷讓房屋 ,已構成違約,判決認同相對人引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顯然有別於規定及顯失公平,如從消保官的角度,亦違反最 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043號判決的公益原則及憲法的 平等原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廣告內容與契約內容是 否相符,事關數倍罰金的處罰,竹小調605號(按應係本院 108年度竹小字第605號)判決隱匿聲請人在起訴狀所提的廣 告證據;口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書,超住人口為詐欺得 利,邱玉汝法官同時是108年度國小調1號(按似應為本院10 8年度竹國小調1號)的審判法官,應知蘋果日報警方已證實 為相對人自述承租套房非整戶,並是和另一女一同前往看屋 或簽約非家人,但相對人當庭否認,並否認當時是中華電信 員工身分,與清華大學註冊組的回覆不符,108年度竹簡調 字第612號已看到被刪除蘋果日報清華大學等參加證人,等 於刪除不利相對人部分。聲請人於108年12月16日始知悉上 情,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該法官迴 避等語。
三、經查,觀諸聲請人聲請意旨所指無非係認本件承審法官就曾 為裁判當事人相同之別一事件即本院108年度竹小字第605號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竹國小調1號有指揮訴訟欠當, 或分配當事人之舉證責任不當,或判決違背法令,然並未釋 明本院108年度竹小字第605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 竹國小調1號與本件均分由本件承審法官審理,有何足認其 就本件之審理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且揆諸首揭說明,縱本 件承審法官曾為裁判當事人相同之別一事件(即本院108年 度竹小字第605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竹國小調1號 ),亦不能因此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此外,聲請人 並未具體釋明本件承審法官對於本件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 關係、或與本件當事人之一造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其 他有何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 聲請人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汪銘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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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