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43號
SCDV,108,家繼訴,43,202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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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
原   告 朱燕惠 


被   告 朱筠  



      尹曉嵐 


      朱順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朱棟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其分割方式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尹曉嵐朱順隆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朱棟基為兩造之兄弟,於民國102年8月 31日過世,朱棟基無配偶子女,朱棟基父母早於朱棟基死亡 ,兩造為其姐妹(原告尹曉嵐養父為案外人尹驥,惟乃為其 母楊富之配偶),是被繼承人朱棟基之繼承為兩造。每人應 繼分各為四分之一。因兩造未能達成遺產分割共識,且被繼 承人朱棟基無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 約定,原告為此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將附表所示之財 產,按每人各四分之一之應繼分比例分割,以消滅遺產公同 共有關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部分:被告尹曉嵐朱順隆經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陳述。被告朱筠則 稱同意分割方法為各四分之一。
四、經查:
(一)兩造之被繼承人朱棟基於102年8月3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



所示之遺產,兩造為朱棟基之姐妹,且為全體繼承人,每 人應繼分各為四分之一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朱 棟基除戶謄本、兩造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 免稅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被告朱順隆尹曉嵐經合法公 示送達通知,未到庭答辯。依此事證,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正。
(二)按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從而,原告依該規定請求就被繼承人李國鼎之遺產, 按兩造各4分之1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即屬有理。爰准將兩 造被繼承人朱棟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財產,按兩造每人各 4分之1比例分割元。
五、本件遺產既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原告始提起訴訟,兩 造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規 定,若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故認本案 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每人各4分之1)比例負擔,始 為公平。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
 
 
 
附表一:被繼承人朱棟基所遺財產及其分割方法: 
 
 
┌─┬────────┬───────┬───────┐
│編│ 遺產內容 │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
│號│ │ │ │
├─┼────────┼───────┼───────┤
│ │新竹市虎林段729 │ 1/24 │兩造按附表二所│
│ 1│號土地 │ │示應繼分比例取│
│ │ │ │得。 │
├─┼────────┼───────┼───────┤




│2 │新竹市虎林段748 │ 1/6 │同上 │
│ │號土地 │ │ │
├─┼────────┼───────┼───────┤
│3 │新竹市虎林段751 │ │ 同上 │
│ │號土地 │ 1/6 │ │
├─┼────────┼───────┼───────┤
│4 │新竹市虎林段753 │ 1/24 │ 同上 │
│ │ 號土地 │ │ │
├─┼────────┼───────┼───────┤
│5 │新竹市虎林段754 │ 1/24 │ 同上 │
│ │ 號土地 │ │ │
├─┼────────┼───────┼───────┤
│6 │ 新竹市虎林段 │ 1/24 │ 同上 │
│ │ 756號土地 │ │ │
├─┼────────┼───────┼───────┤
│ │ │ │ │
│7 │ 新竹市虎林段 │ 1/24 │ 同上 │
│ │757號土地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繼承人 │應繼分│
├──┼────┼───┤
│ 1. │朱燕惠 │1/4 │
├──┼────┼───┤
│ 2. │朱筠 │1/4 │
├──┼────┼───┤
│ 3. │尹曉嵐 │1/4 │
├──┼────┼───┤
│ 4. │朱順隆 │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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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