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942號
SCDV,108,司票,942,2020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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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42號
聲 請 人 彭雄彪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雷永剛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數張票本票,詎 前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 本票裁定准許等語。
二、按本院分別於108 年9 月28日及108 年11月20日通知聲請人 補正欲聲請裁定之本票張數及利息起算日,聲請人逾期均未 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聲請人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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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