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鄒建發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鄭俊煒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楊富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鄒建發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在案,有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附卷足 憑。次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 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且本院於民 國108年11月5日以新院平民政108司執消債清8字第036578號 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 書面,而本件並無債權人對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 意見,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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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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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竹武昌街郵局存款新臺幣153元。 │
│處分方法:依帳戶存摺明細影本觀之,該存款係債務人領取│
│社會補助之用,依法屬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清算財團,不│
│予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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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泰人壽保險股分有限公司之保單,保單號碼: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處分方法:本院依職權通知保險公司解約,並將解約價值金│
│額(實際金額依解約時定之)解送本院續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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