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250號
債 權 人 羅俊傑
債 務 人 劉邦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相當於借款金額零點五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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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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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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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0,000元 │108 年1 月10日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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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80,000元 │108 年1 月14日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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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90,000元 │108 年1 月19日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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