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785號
SCDV,108,司促,10785,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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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85號
債 權 人 彭加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祭祀公業廣成嘗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限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 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 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聲請意旨略以:聲 請人依兩造簽訂之承攬契約於承攬工作完成,由林祥麟於領 得土地所有權狀之後,如該土地有出售時,其土地價款扣除 稅金及各項稅費剩餘之款項,由債務人祭祀公業廣成嘗得百 分之七五,債權人得百分之二十五,若無法出售該土地時, 則債務人應將該土地登記百分之二十五給債權人,....。惟 該系爭土地是否出售尚有所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 23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㈠提出祭祀公業廣成嘗之 登記資料。㈡提出土地未出售時請求承攬報酬為金錢給付之 釋明文件(依契約土地無法出售時,債務人應將土地登記百 分之25給債權人)等事項。債權人嗣於109年1月3日提出民事 補正支付命令狀,僅提出委任契約書、新竹縣橫山鄉公所函 等文件,並未提出足以證明系爭土地有出售之證明文件,及 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經核聲請人之請求為並非一定金額之 給付,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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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