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8號
原 告 羅青定
羅青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苗繼業律師
被 告 葉春陽
徐順妹即陳禮賢之承受訴訟人
陳蓉圓即陳禮賢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華即陳禮賢之承受訴訟人
陳勃臣即陳禮賢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慧即陳禮賢之承受訴訟人
黃義雲即林瑞珠之承受訴訟人
黃淑娟即林瑞珠之承受訴訟人
黃淑玲即林瑞珠之承受訴訟人
黃淑惠即林瑞珠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徐順妹、陳蓉圓、陳玉華、陳勃臣、陳美慧為被告陳禮賢之承受訴訟人;由黃義雲、黃淑娟、黃淑惠、黃淑玲為被告林瑞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又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 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 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 1 項、第178 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陳禮賢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8年5月14日死 亡,其繼承人有配偶徐順妹及子女陳蓉圓、陳玉華、陳勃臣 、陳美慧;被告林瑞珠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107年9月6日死 亡,其繼承人有子女黃義雲、黃淑娟、黃淑惠、黃淑玲,且 均未拋棄繼承,有陳禮賢、林瑞珠之除戶籍謄本及上開繼承 人戶籍謄本、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等在卷可按,揆諸首揭說明 ,自應由渠等為被告陳禮賢、林瑞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 訟。惟上開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利於本件訴訟 程序之進行,爰依職權裁定渠等為被告陳禮賢、林瑞珠之承 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