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續字,108年度,2號
SCDM,108,附民續,2,20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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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續字第2號
原   告 杜喬安

 
被   告 張麗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易字第82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拾壹萬元,並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原告起訴書略稱:
被告張麗月無和解之意思,詐欺原告撤回告訴及捨棄附帶民 事訴訟損害賠償請求權。爰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賠償 損害。
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488條、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原告於民國108年10月7日在 本院第15法庭,當庭撤回刑事告訴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 情,有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 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9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63 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之撤回,視同未起訴,是認原告於 108年10月7日提出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時,視同原告 並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先予敘明。
(二)本件原告遲至刑事不受理判決確定後之108年12月20日提 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之前開說明,應認本件之訴於法 未合,自應予以駁回。另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之。




(三)至民事訴訟法第380條之規定「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 請求」,顯非關於「訴之撤回」之相關規定,無從適用在 本案之「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情狀,併此說明。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第48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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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