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355號
SCDM,108,附民,355,202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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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55號
原   告 黃煦閏即黃明佳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被   告 陳芷璇

被   告 葉時語
被   告 鄧懿修

被   告 陳皓暐
被   告 劉俊佑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592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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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