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交簡字,108年度,900號
SCDM,108,竹交簡,900,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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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交簡字第9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傳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1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傳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 共危險罪。
(二)被告前於民國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 度竹交簡字第8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6年4 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 份存卷為憑,是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 被告前有酒駕之公共危險前科紀錄,竟又再犯本案同一罪 質之罪,顯然不知悔改,完全漠視道路交通規則及其他用 路人之安全,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並斟 酌憲法第8 條人身自由保障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後,認 被告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始符合罪刑 相當。
(三)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仍不知悔改,於服用酒類而吐氣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60毫克,且明知自己酒後注意力降低之 情況下,仍執意駕車上路,無視政府宣導酒後不開車,漠 視法令,罔顧自己生命、身體及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所 為實值譴責,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幸未造 成其他用路人傷亡,兼衡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業 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1154號
被 告 李傳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傳仁前有二次因酒駕公共危險前案紀錄,最近一次酒駕公 共危險案件犯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竹交簡字 第85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4月18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8年10月4日上午10時許 ,在新竹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住處飲用啤酒及保力 達藥酒各1瓶,其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 毫克,竟貿 然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 同日中午12時40分許,駕車行經新竹市○○區○○路○段00 0 號前時,為警攔檢,並於同日中午12時50分許對其施以吐 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0毫克, 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1、被告李傳仁警詢、偵查中自白。
2、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1份。
3、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警員偵查 報告各1份。
二、核被告李傳仁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嫌。另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完畢情形, 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及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檢 察 官 張凱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許戎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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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