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872號
SCDM,108,易,872,20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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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8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敏豪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偵字第3387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曾敏豪於民國107 年11 月29日凌晨0 時50分許,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2 人基於毀損犯意之聯絡,由被告曾敏豪駕駛向不知情友人 邱文智所借得之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搭載上開2 名男子 ,前往林孟萍位於新竹縣○○鄉○○路000 號住處前,各持 球棒(未扣案)砸毀林孟萍所有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之擋風玻璃、車窗、後照鏡及車身,致令不堪用,因認被告 曾敏豪涉有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曾敏豪所涉上開毀損犯行,依刑法第357 條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林孟萍具狀撤回告訴,揆諸前 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李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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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