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9號
PCDA,109,簡,9,202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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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9號
原   告 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

代 表 人 章元勳
訴訟代理人 馮偉雄
      李彥璋
      劉大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許俊傑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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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