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9號
原 告 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
代 表 人 章元勳
訴訟代理人 馮偉雄
李彥璋
劉大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許俊傑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