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64號
原 告 黃福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間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事件,原告不服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
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
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