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164號
PCDA,108,簡,164,2020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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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64號
原  告 黃福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間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事件,原告不服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
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
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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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