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2號
PCDV,109,訴,72,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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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宜君 
被   告 煜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建明 

被   告 王材榮即王材能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王材榮於法定期間依法聲明異 議,則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但原告僅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4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萬1191元,該裁定已於10 8年1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 其訴即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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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煜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