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7號
PCDV,109,訴,27,202001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號
原   告 李惠隆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被   告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大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 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 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又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 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原告係依兩造於民國108年4月16日所簽訂之增補契約 書四(下稱系爭契約書)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借款 ,而兩造於系爭契約書第9條已明白約定:「雙方同意若因 本約所生之爭執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有系爭契約書附卷可參,足認兩造就系爭契約書之爭議,已 預先合意約定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 泠

1/1頁


參考資料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