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0號
PCDV,109,補,80,202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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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汪禹利 
被   告 夏祖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1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
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經核原告所請求之內容,乃屬勞動
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是本件屬勞工提起給付工資之訴
,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3。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3=333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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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