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顏貝珊
訴訟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信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陸拾萬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