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6號
PCDV,109,補,76,202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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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顏貝珊
訴訟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信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陸拾萬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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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