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3號
PCDV,109,補,63,202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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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莊健煌 

被   告 優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駿勝 
被   告 丁永成 

被   告 鄭靖璇 
      丁湘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
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
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
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優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莊健
煌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及自民國108 年1 月1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丁永成鄭靖璇
丁駿勝丁湘庭應連帶給付原告300 萬元,及自108 年1 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㈢前兩項所命給
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
義務。核原告上開訴之聲明係主張被告等人就該300 萬元債務負
不真正連帶給付之關係,依前揭裁定之意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應為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00 元(參萬零柒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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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