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昱通電腦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興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勝文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匯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90,990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9 年
1 月7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0.32 元計
算,為新臺幣2,758,817 元(計算式:美金90,900元×30.32 元
=新臺幣2,758,81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新臺幣2,758,8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3
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