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匯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1號
PCDV,109,補,61,202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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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昱通電腦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興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勝文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匯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90,990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9 年
1 月7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0.32 元計
算,為新臺幣2,758,817 元(計算式:美金90,900元×30.32 元
=新臺幣2,758,81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新臺幣2,758,8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3
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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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通電腦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