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資褓儲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麒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柏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21,599 元,折合新臺幣(
下同)369 萬0,530 元(以起訴日民國109 年1 月6 日臺灣銀行
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0.35 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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