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林依雯
訴訟代理人 陳信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鴻卓保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捌仟玖佰伍拾
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元。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
條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經核原
告所請求之內容,乃屬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稱之工資,是
本件屬勞工提起給付工資之訴,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
判費之2/3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壹仟伍佰肆拾柒元(計
算式:裁判費2,320 元×2/3 =1,54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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