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9號
PCDV,109,補,149,2020013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緯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書岑 
被   告 鎧銚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佩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2 萬6,52
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 萬6,53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 萬6,037 元(柒萬陸仟零參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1/1頁


參考資料
鎧銚綠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岑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