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水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貴
被 告 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79,526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132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66,63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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