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2號
PCDV,109,補,102,20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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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水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貴 



被   告 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79,526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132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66,63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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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