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薛凱尹
代 理 人 韓瑋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3,870 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8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9 人,暫以 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9 人×10份=3,87 0 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 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擔任導遊一職,108 年1 月至12月,平均每月薪資為 何?請提出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三、受扶養人薛○壬,是否每月仍領有兒少扶助,金額為何?四、受扶養人周○卿之扶養義務人有幾人?何以聲請人須獨自扶 養周○卿?
五、請再以表格方式列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之種類 (如:房租、水、電、瓦斯、交通費…等)、原因及金額、 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支出之扶養費,若該支出之項目 屬家庭整體支出者,即應由聲請人與其他花費之人,核算聲 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 院審酌), 請說明支出之必要性及提出證明文件。六、請確實填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收 入」、「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並計算出總金額各為何 ?(106年11月13日至108年11月12日)。
七、請具體說明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請擇一 )。
八、於調解程序債權人均已陳報債權,請提出最新之「聲請人之 債權人清冊」。
九、請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請提出,並 於其上加註「無」)。
十、聲請人是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十一、聲請前2 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十二、聲請前2 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 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十三、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四、受扶養人周○卿、薛○壬之106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十五、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37239 號執行命 令。
十六、請敘明調解不成立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