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9年度,54號
PCDV,109,家非調,54,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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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吳偉名 
相 對 人 吳雪鶯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雪鶯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未
  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新臺
  幣(下同)58,373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為代墊扶養費,應補正受扶養權利人吳歐圓
  、扶養義務人全體(即吳歐圓之配偶、子女)之最新戶籍謄
  本(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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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