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吳偉名
相 對 人 吳雪鶯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雪鶯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未
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新臺
幣(下同)58,373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為代墊扶養費,應補正受扶養權利人吳歐圓
、扶養義務人全體(即吳歐圓之配偶、子女)之最新戶籍謄
本(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