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暫字,109年度,5號
PCDV,109,家暫,5,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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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暫字第5號
原   告 郭 蕾 

代 理 人 謝智潔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依君律師
被   告 蘇懋筌 


代 理 人 周廷威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羽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本院一○八年度婚字第六三二號離婚等事件裁判確定、撤回、調解或和解成立、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得依如附表所示方式及期間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蘇東翔(男,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蘇家鴻(男,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會面交往。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夫妻關係,並育有未成年子女蘇婉庭蘇東翔蘇家鴻。聲請人前因不堪相對人施暴而離家,三 名未成年子女則繼續與相對人同住,嗣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 7 月向本院提起離婚等訴訟,長女蘇婉庭則於同年9 月改與 聲請人同住,長子蘇東翔、次子蘇家鴻則繼續與相對人同住 。因相對人不滿聲請人提出離婚訴訟,拒絕讓聲請人探視蘇 東翔、蘇家鴻,且要求要探視就必須回家看,致聲請人曾長 達5 個月未能見到蘇東翔蘇家鴻,直至108 年12月19 日 開庭後相對人始讓聲請人探視二子,然相對人實係依其心情 恣意決定聲請人之探視時間,讓聲請人及蘇東翔蘇家鴻皆 感到非常不安心,聲請人希冀能固定探視蘇東翔蘇家鴻, 以保有與未成年子女之親情聯結,爰聲請法院暫定聲請人與 未成年子女蘇東翔蘇家鴻會面交往之適當處置等語。二、相對人陳稱:對於聲請人聲請探視未成年子女,伊願意配合 ,也尊重法院之決定,時間上伊都可以配合等語。三、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第1 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 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 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 1 項前段、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關於



未成年子女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事件後,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得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 式及期間或為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並應審酌未 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 法第7 條第1 項第7 款、第8 款、第2 項規定甚明。四、經查,兩造於92年11月19日結婚,育有未成年子女蘇婉庭蘇東翔蘇家鴻,嗣聲請人離家並具狀向本院訴請離婚,後 追加請求酌定對未成年子女蘇婉庭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現 由本院以108 年度婚字第632 號離婚等事件審理中等情,業 經本院調取上開108 年度婚字第632 號卷宗核閱屬實。聲請 人主張其提出離婚訴訟後,曾長達五個月未能見到蘇東翔蘇家鴻,直至108 年12月19日開庭後相對人始讓聲請人探視 蘇東翔蘇家鴻乙節,業據兩造到庭不爭執,參以相對人表 示願意配合時間、尊重法院裁定,讓兩造均能順利與三名子 女進行會面交往等語(見本院109 年1 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 ),足認聲請人現況確實未能正常、規律與未成年子女蘇東 翔、蘇家鴻會面交往。本院審酌父母子女為人倫至親,而兩 造所生未成年子女蘇東翔蘇家鴻,自需父母雙方共同呵護 、照顧,以健全其身心發展,倘因父母一方之因素,致疏遠 他方,均難認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又親情之維繫, 應力求持續且穩定之發展,一旦中斷,無論將來回復與否, 對未成年子女均屬不利,復參酌本件離婚等事件仍待相當期 間始能終結之程度,是本件自有暫定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蘇 東翔、蘇家鴻會面交往方式之必要,爰酌定聲請人與未成年 子女蘇東翔蘇家鴻會面交往之方式之暫時處分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俾利未成年子女之身心健全發展。
五、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附表:聲請人得依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蘇東翔蘇家鴻會面交 往:
一、會面交往方式:
相對人應於每月第一、三、五週週六上午10時將子女蘇東翔蘇家鴻送至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門口(地址:新北市○○ 區○○路00號),交由聲請人帶回會面交往至翌日(週日)



下午5 時許,並於週日下午5 時將蘇東翔蘇家鴻送回前開 丹鳳派出所門口交由相對人帶回。
二、非會面交往方式:
聲請人於不妨礙子女蘇東翔蘇家鴻學業、生活起居作息之 前提下,得於每週三晚上七時三十分至八時以通訊軟體視訊 、通話或電話與未成年子女蘇東翔蘇家鴻會面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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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