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70號
PCDV,109,司促,970,202001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70號
債 權 人 詹志偉 

債 務 人 曾三連即羽洋企業社


債 務 人 黃柔琁即黃秋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