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45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吳喬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玖佰伍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肆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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