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21號
PCDV,109,司促,921,202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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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21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李宗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肆佰肆拾元
  ,及其中叁仟肆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零肆拾柒元,及
  其中叁仟肆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貳佰壹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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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