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90號
PCDV,109,司促,790,2020010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9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麒竣即陳澤宇即陳俊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捌萬壹仟捌
  佰陸拾陸元,及其中叁拾捌萬伍仟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貳萬陸仟柒
  佰壹拾柒元,及其中叁拾玖萬捌仟貳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