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81號
PCDV,109,司促,781,202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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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81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 務 人 吳后真即吳函純即吳雪雲



債 務 人 呂朱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玖仟捌
  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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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