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72號
PCDV,109,司促,772,202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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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7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丁傳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
   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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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