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43號
PCDV,109,司促,643,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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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43號
債 權 人 王柏崴 

債 務 人 張凱迪即心安心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一、債務人張凱迪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或其他如年
  籍資訊等足識別身份之資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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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