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43號債 權 人 王柏崴 債 務 人 張凱迪即心安心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一、債務人張凱迪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或其他如年 籍資訊等足識別身份之資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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