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2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陳豊文
債 務 人 李淑惠
債 務 人 丁柏茂
債 務 人 江美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五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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