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00號
PCDV,109,司促,500,202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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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0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蔡麗靜 
債 務 人 任創  

債 務 人 林詠嫺即林芷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貳佰陸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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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