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王正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二)債務人王正川前於民國93年12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
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
人尚積欠聲請人8,558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
料乙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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