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67號
PCDV,109,司促,367,202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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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王正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二)債務人王正川前於民國93年12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
  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
  人尚積欠聲請人8,558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
  料乙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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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