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王正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叁佰柒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依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二)債務人王正川前於民國92年2月18日,依據與聲請人簽
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70,000元整,
借款利息於每月27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
,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7年9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依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
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應視為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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