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59號
PCDV,109,司促,359,20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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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王正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叁佰柒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依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二)債務人王正川前於民國92年2月18日,依據與聲請人簽
  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70,000元整,
  借款利息於每月27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
  ,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7年9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依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
  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應視為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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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