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2號
債 權 人 榮鼎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榮輝
債 務 人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歐大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㈨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㈩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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