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52號
PCDV,109,司促,352,20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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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2號
債 權 人 榮鼎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榮輝 

債 務 人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歐大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㈨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㈩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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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鼎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