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全曜德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曹良靖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玖萬伍
仟柒佰壹拾玖元,及依附表二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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