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鄭蘭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肆仟玖佰柒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蘭惠於民國89年03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
0元,約定自民國89年03月03日起至民國96年03月03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4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1月17日止累計520,402元正未給付,其中157,823元為本
金;319,972元為利息;42,60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蘭惠於民國91年11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1月17日止累計873,298元正未給付
,(其中227,958元為本金, 645,34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鄭蘭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311951
002536423,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1月17日止累計321,279元正未給
付,其中87,528元為消費款;230,151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73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蘭惠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42%│
│ │157823│ │1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鄭蘭惠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7528 │ │1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鄭蘭惠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27958│ │1月18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