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21號
PCDV,109,司促,2721,2020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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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2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邱奕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叁佰捌拾貳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奕峰於108年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8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2,382元整未為
  清償(手續費21元整、消費款49,84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8
  15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
  幣49,846元自109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
  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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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