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1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柯金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零柒佰玖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柯金德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
立,聲請人(即債權人)之債權金額為277,034元,並約定
相對人自95年06月起,每月10日按月給付,然相對人自債務
協商成立後從未繳付過任何款項,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
三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
分別為信用卡(占協商債權2.2532009%)、消費性貸款契約-
一次動撥(占協商債權61.1771497%)、消費性貸款契約-循
環動撥(占協商債權36.5696495%),三筆債權其中之信用卡
債權聲請人原已取得執行名義(板橋地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
8541號),故今僅就剩餘消費性貸款契約之兩筆借款聲請支
付命令,首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6月9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債
權人借款新臺幣32萬元整(借款總額33萬元:其中一次動用
為32萬元;透支額度為1萬元-最高不超過16萬元),此筆借
款為一次撥貸32萬元,借款期間為93年6月9日至97年6月9日
,利息以年利率8.88%固定計付,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現尚有16
9,482元未獲清償,且前開借款參加債務協商之首繳日為95
年6月10日,惟其從未履行協議,依協議書第三條未到期部
份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
理,爰本件清償日已屆至(即97年6月9日),應即清償全部
款項,此債務人既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
之借款本息與違約金。
三、債務人於民國93年6月9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債
權人聲請透支額度新臺幣1萬元整(借款總額33萬元:其中
一次動用為32萬元;透支額度為1萬元-最高不超過16萬元)
,此筆借款為透支額度循環動撥1萬元-最高不超過16萬元,
借款期間為93年6月9日至97年6月9日,本行提供債務人最初
額度為1萬元透支額度(該額度經轉換後之額度不得超過借
款人已清償之借款金額且最高透支額度以16萬元為限),並
約定利息每月結算一次滾入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16.88計
付,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
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料債務人
未依約繳付本息,現尚有101,310元未獲清償,且前開借款
參加債務協商之首繳日為95年6月10日,惟其從未履行協議
,依協議書第三條未到期部份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
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本件清償日已屆至(即97
年6月9日),應即清償全部款項,此債務人既已喪失期限利
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與違約金。
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債務協商協議書、放款帳務
明細、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71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柯金德 │自民國95年6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169482│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柯金德 │自民國95年6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88% │
│ │101310│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柯金德 │自民國95年7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9482│ │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柯金德 │自民國95年7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1310│ │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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