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94號
PCDV,109,司促,2494,202001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9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徐藝珍即徐美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捌仟肆佰零
  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伍萬肆仟零叁拾玖元,及其中壹
  拾伍萬壹仟陸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七日起至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