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9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徐藝珍即徐美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捌仟肆佰零
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伍萬肆仟零叁拾玖元,及其中壹
拾伍萬壹仟陸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七日起至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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