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75號
PCDV,109,司促,2275,202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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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7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曹震華 

債 務 人 詹惠群 

法定代理人 曹震華 
債 務 人 詹庭宜 

法定代理人 曹震華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詹前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㈡、案外人詹前卿於民國93年9月23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
  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85萬元整,約定利息按
  年利率百分之9.99計息,詎料案外人詹前卿僅繳納本息至民
  國108年9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107
  ,386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
  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此案外人詹前卿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
  的之借款本息。
  ㈢、案外人詹前卿於民國93年9月23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
  立現金卡借款約定契約,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固定計息,延
  遲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息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
  第一條第三款可稽,因聲請人於民國95年9月1日起終止現金
  卡業務,於終止日依契約條款停止使用。倘終止日尚有現金
  卡欠款,屆期將自動適用本行「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主動
  將借款年限轉換為84期,利率以百分之15計算,詎料案外人
  詹前卿僅繳納本息至民國108年10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
  款項,現尚有新臺幣6,59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
  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一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案外人詹前卿已喪失
  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㈣、查案外人詹前卿於民國108年7月14日死亡,相對人即債
  務人曹震華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490號裁定,相對人即債務人曹
  震華、詹惠群詹庭宜為案外人詹前卿之合法繼承人,故相
  對人即債務人曹震華詹惠群詹庭宜基於繼承人地位自應
  於繼承被繼承人詹前卿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被繼承人生前
  所生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27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曹震華、詹│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繼承│
│  │107,38│庭宜、詹惠│月10日起  │      │被繼承人詹前卿│
│  │6元  │群    │      │      │之遺產範圍內) │
├──┼───┼─────┼──────┼──────┼───────┤
│ 002│新臺幣│曹震華、詹│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繼 │
│  │6,590 │庭宜、詹惠│0月10日起  │      │承被繼承人詹前
│  │元  │群    │      │      │卿之遺產範圍內│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曹震華、詹│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7,38│庭宜、詹惠│0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元  │群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繼 │
│  │   │     │      │      │承被繼承人詹前
│  │   │     │      │      │卿之遺產範圍內│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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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