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7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曹震華
債 務 人 詹惠群
法定代理人 曹震華
債 務 人 詹庭宜
法定代理人 曹震華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詹前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㈡、案外人詹前卿於民國93年9月23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
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85萬元整,約定利息按
年利率百分之9.99計息,詎料案外人詹前卿僅繳納本息至民
國108年9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107
,386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
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此案外人詹前卿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
的之借款本息。
㈢、案外人詹前卿於民國93年9月23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
立現金卡借款約定契約,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固定計息,延
遲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息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
第一條第三款可稽,因聲請人於民國95年9月1日起終止現金
卡業務,於終止日依契約條款停止使用。倘終止日尚有現金
卡欠款,屆期將自動適用本行「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主動
將借款年限轉換為84期,利率以百分之15計算,詎料案外人
詹前卿僅繳納本息至民國108年10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
款項,現尚有新臺幣6,59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
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一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案外人詹前卿已喪失
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㈣、查案外人詹前卿於民國108年7月14日死亡,相對人即債
務人曹震華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490號裁定,相對人即債務人曹
震華、詹惠群、詹庭宜為案外人詹前卿之合法繼承人,故相
對人即債務人曹震華、詹惠群、詹庭宜基於繼承人地位自應
於繼承被繼承人詹前卿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被繼承人生前
所生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27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曹震華、詹│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繼承│
│ │107,38│庭宜、詹惠│月10日起 │ │被繼承人詹前卿│
│ │6元 │群 │ │ │之遺產範圍內) │
├──┼───┼─────┼──────┼──────┼───────┤
│ 002│新臺幣│曹震華、詹│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繼 │
│ │6,590 │庭宜、詹惠│0月10日起 │ │承被繼承人詹前│
│ │元 │群 │ │ │卿之遺產範圍內│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曹震華、詹│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7,38│庭宜、詹惠│0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元 │群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繼 │
│ │ │ │ │ │承被繼承人詹前│
│ │ │ │ │ │卿之遺產範圍內│
│ │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