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11號
PCDV,109,司促,2211,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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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11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吳庚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壹仟玖佰貳
  拾捌元,及其中壹拾壹萬陸仟伍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一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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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