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43號
債 權 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債 務 人 謝筆光即謝瀚中即劉瀚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伍仟伍佰零
陸元,及其中叁拾肆萬壹仟貳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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