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號
PCDV,109,司促,17,2020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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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號
債 權 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橋明 


債 務 人 簡玲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叁仟柒佰陸拾壹
  元,及其中捌萬貳仟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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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