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59號
PCDV,109,司促,1659,202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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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品蓁(原名:陳幸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肆佰肆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陳幸伶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相對
  人未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
  之約定,相對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
  用貸款契約(占協商債權100%)
  ㈡、相對人陳幸伶於93年1月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
  ,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5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8.88%計
  息,詎料債務人陳幸伶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5年8月9日止,現
  尚有268,443元未獲清償(占協商債權100%),餘欠本息屢經
  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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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