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33號
PCDV,109,司促,1633,202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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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葉成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相對人於92/12/3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約
  定於96/12/3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
  僅繳息至95/3/9,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
  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
  息。
  二.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放款資料,契據影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成登  │自95/3/10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72197 │     │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成登  │自95/4/10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72197 │     │      │      │以內部份,按上│
│  │元  │     │      │      │開利率百分之10│
│  │   │     │      │      │,逾期在六個月│
│  │   │     │      │      │以上者,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
│  │   │     │      │      │加付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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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