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殷維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陸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點七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8 年09月1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 期) 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詳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二、緣債務人殷維祥於民國105年04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390,000元整,並訂立信用貸款約定書乙紙,約明利
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現債務人尚積
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雖經催討
,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至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
、借款明細壹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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